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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僅蓋了一個章,為何就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胡某是一名個體建筑承包商,2007年掛靠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豪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辦公樓工程項目期間,因工程需要鋼材,于2007年7月27日與鋼材經銷商鐘某簽訂《鋼材供銷協議書》一份,約定由鐘某向該工地供應鋼材。合同簽訂后,鐘某依約發貨,截至2007年8月5日,胡某共欠鐘某貨款16.5萬元。此款經鐘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處理。一審法院據此判決:1.胡某所欠鐘某貨款人民幣16.5萬元,限胡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給鐘某;2.某建筑工程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我公司僅在胡某與豪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書》上蓋了一個公章,僅是形式上的承包人,本案鋼材購買合同是胡某與被上訴人鐘某簽訂的,與我公司無關,一審判決我公司承擔責任不當。請求二審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鐘某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009年6月22日,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為什么只蓋了一個公章就要承擔責任呢?某建筑工程公司對此感到十分冤枉。其實,法院這樣處理是正確的。
    
  首先,建筑承包商胡某已對鋼材經銷商鐘某構成違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鐘某與胡某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第161條分別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薄百I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币虼,作為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胡某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及時付清貨款的義務。胡某向鐘某購買鋼材后逾期未付清貨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知,現鐘某要求胡某支付貨款16.5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其次,法院要求作為承建方的某建筑工程公司對工程中的鋼材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睹穹ㄍ▌t》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焙呈且阅辰ㄖこ坦久x對外開展與所承建工程有關的民事活動的,因此,作為企業法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應對其“工作人員”胡某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辫b于胡某是實際的債務人,某建筑工程公司作為豪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辦公樓工程項目的承建方是法律意義上的債務人,法院結合司法實踐依法判決某建筑工程公司對胡某對外所欠鋼材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是正確的。
    
  此外,法院判決某建筑工程公司對胡某所欠工程中的鋼材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亦符合程序法的精神!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第52條分別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薄敖栌脴I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焙茱@然,該法條為法院判決某建筑工程公司對胡某所欠工程中的鋼材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提供了趨向性的意見。
錄入時間:2009-12-2 7: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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